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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2

岳发[2006]22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0]号)的精神,为了规范我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规范管理

(一)规范设置行政机构和使用行政编制。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应当与本辖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遵循“精简、效能、依法”的原则。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应当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行政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行政编制的使用不得突破国家和省规定的总量。

(二)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今后全县原则上不再增设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严格控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的增加。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机构数量不增长,编制总额不增长,领导职数不增长”和“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

(三)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县委、县政府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机关。凡涉及机构的设置、规格、变更与撤销、职能配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事宜,均由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按规定审批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县编委应不定期的对全县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全年县编委会议应不少于2次。

(四)严格履行机构编制的报批程序。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编制的部门和单位,在报文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且与县编办协商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行文上报(否则机构编制部门可不予受理)。县编办接到报告后,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定编标准,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提交编委审议。编委对编办提出的意见研究决定后,由编办拟文,编委主任签发。须提交上级编制部门或本级党委研究的事宜要及时上报。

二、进一步加强新进人员规范管理。

(五)党政群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依法进行。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今后除按政策安置的人员外,全县党政群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在编制限额内,由主管部门申报进人计划,经县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再由县人事部门具体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六)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今后全县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对于急需引进和录用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和特殊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其具体操作程序是:由进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县人事编制部门提出进人计划,经县编委研究决定后,再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经营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主要通过人才市场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办法录用,由主管部门报县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七)实行党政群机关急需的特殊人才和工勤人员的聘用制度。为创新用人机制,解决党政群机关对急需的特殊人才和工勤人员的需求问题,今后拟将在全县党政群机关中实行急需的特殊人才和工勤人员的聘用制度(此类招聘人员不列入公务员系列)。具体操作方法是:由进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编委会研究决定后,再由进人单位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进一步加强人员调动规范管理

(八)实行人员调配《编制审核通知单》制度。为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坚持“核编在前,进人在后”的原则,今后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必须向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编制审核。由进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县编办申请并领取《编制审核通知单》,人事调配部门凭此单方可研究人事,县编办再根据人事调配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入编手续。

(九)加强党政群机关人员流动管理。为切实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规范管理,规定今后全县党政群机关不得超编进人,不得从事业单位调入人员,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党政群机关之间流动的人员,必须在申请编制审核的基础上(副科级以上的干部的调动另行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调配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十)理顺各类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配关系。为控制财政供给人员的增长,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规定今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严控制基层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县直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系统内部或跨系统调动的同等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人员,必须由主管部门申请,提交编委会研究决定或报编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县编办出具《编制审核通知单》,人事调配部门(或主管部门)凭此单方可研究人事,县编办再根据人事调配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入编手续;确因落实政策和特殊岗位上的需求人员,需要在事业单位之间逆向流动的,必须提交编委会研究决定或报编委主要领导审批。

(十一)从严控制从县外调入人员。凡从县外调入的人员,一律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由进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县编办审核,提请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或报编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再办理相关调配手续。

(十二)实行联动机制,严把人员调配的“关口”。今后对未取得《编制审核通知单》的各类调动人员,人事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和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保险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四、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十三)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是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或审批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命,政策性安置人员、公开考试考核和调动、录用人员的有关手续,审核工资总额和新进人员的工资标准;财政部门依据在编实有人数和工资总额,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并办理新进人员工资发放手续。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办事。对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造成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违规增加,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主办人员的违纪责任。

(十四)硬化措施,依法管理。按照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有关规定,今后应强化各单位、各部门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变更、撤销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超职数任用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超编制限额录用、聘任公务员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编办要会同组织人事和财政等部门,积极探讨机构编制管理新机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中共岳西县委

岳西县人民政府

200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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